宁波物业招标有什么规定?
在宁波,物业招标需要遵循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招标主体与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非住宅物业是否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业主大会或建设单位决定。
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公开招标的信息应当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的网站等相关平台上发布,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投标报名条件和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2、邀请招标:招标人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招标程序
1、成立招标组织: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3、发布招标信息: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资格预审:对报名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的投标人,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企业资质、业绩、信誉、管理能力等。
5、发售招标文件: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6、开标、评标和定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7、中标通知与签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监督管理
宁波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如招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人串通投标等,将依法进行处罚,鼓励业主、业主大会和社会公众对物业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维护物业市场的正常秩序。
宁波的物业招标规定涵盖了从招标主体、方式、程序到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为物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招标人都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